来源:中国发展网时间:2025-09-09 13:36
2025年9月1日起,喀什综保区联同喀什海关正式实施“6×12”小时通关服务新机制,全面打造高效、便捷、全天候的通关服务体系,致力于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顺畅的跨境物流保障,助力企业降本增效、拓展国际市场。
本次推出的“6×12”小时服务机制,即每周一至周六每日10:00—22:00连续12小时提供现场通关服务,精准覆盖企业报关、查验、放行等业务办理高峰时段,确保关键环节“不断档、不延误”。同时,“7×24”小时线上申报通道持续开放,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全天候提交申报数据,实现核心流程“零空岗、即时办”,整体通关时效较传统模式提升30%以上。这一创新举措有效解决了企业因时间错配导致的通关延迟问题,显著提升了跨境供应链的稳定性与响应速度,为外贸企业抢抓订单、快速出货提供了坚实支撑。
在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喀什综保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自即日起,区内全面下调进出口相关费用标准:仓储费、装卸费、仓库租金等多项费用实施阶梯式优惠减免,具体降幅根据企业类型、业务规模及入驻时长进行差异化设定,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以仓储为例,标准仓租金降幅最高达35%,装卸作业费下调20%,长期入驻企业还可享受仓库租金折扣等叠加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轻装上阵、高效运转。
为全面提升企业入驻体验与员工生活质量,喀什综保区同步完善了全方位、多层次的配套设施建设,打造“省心入驻、安心发展”的营商生态:
住宿保障:园区内建设有保租房、公租房等多种公寓,涵盖“一厅一卫一厨”“两室一厅一卫一厨”等实用房型,可满足企业员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多样化居住需求,安全、稳定、租金优惠;
餐饮服务:规划建设惠企食堂,提供卫生、便捷、价格实惠的餐饮选择,切实解决园区企业员工“吃饭难”问题;
司机驿站:专设大车司机专属驿站,配备停车、休憩、超市、餐饮等一站式服务,为长途货运司机提供温暖港湾;
商务配套:园区内规划建设酒店宾馆,满足企业商务接待、客户住宿等需求;
办公空间:提供高品质、配套齐全的办公用房,配备现成办公家具,真正实现“拎包入驻、即刻办公”;
政务服务:设立一站式海关服务大厅,集成报关、查验等业务窗口,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大幅提升办事效率。
喀什综保区享有国家赋予的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政策,支持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跨境电商、转口贸易等多种业态。园区还设立专项产业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技术改造、研发创新、人才引进、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补贴与奖励,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
地处“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喀什综保区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高效的服务、更加优惠的政策,诚邀广大企业入驻发展、共谋未来。选择喀什综保区,就是选择效率、选择成本优势、选择发展新机遇!
喀什综保区——向西开放的新高地,企业发展的理想之选!
喀什综保区服务热线:
13366812089 18699813381 18599289737
喀什综合保税区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②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③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区内企业自用机器、设备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4.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
6.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7.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8.以出口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其中,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的机器、设备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管理,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9.区内企业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海关接受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10.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予以保税。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1.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12.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开展加工业务。
13.区内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14.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及出口关税、不涉及许可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海关对其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
二、综合保税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
1.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2.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按现行规定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3.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4.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便利企业内销。
5.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
6.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7.综合运用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
8.综合保税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9.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进入国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
10.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11.运用智能监管手段,创新监管模式,简化业务流程,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实现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降低运行成本,提升监管效能。
12.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13.优化文物及文化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监管模式,简化文化艺术品备案程序,实施文物进出境登记审核,促进文物及文化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存储、展示等。
14.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开展进出口检验认证服务。
15.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
16.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允许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17.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8.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
19.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业设备开展软件测试、文化创意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跨境服务贸易。
20.支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开展铁矿石、天然橡胶等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21.经政策评估后,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中国发展网)